党风廉政

当前位置:首页 >党风廉政 >法律法规

福建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08 12:54:52 阅读:2304次

福建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好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载体。文明单位必须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成绩显著的先进典型。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两个文明建设成果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联合命名;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由省直机关党工委命名。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是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都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第二章 基本标准第六条 文明单位基本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投入,扎实创建活动,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领导干部锐意改革,团结协作,求实创新,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完成党委、政府和文明委交付的各项任务。

(二)工作成效显著。生产经营单位改革开放步伐快,市场竞争能力强,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怵于当地或同行业的前列。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完善,业务发展好,办事效率高,各项工作处于领先水平。

(三)精神状态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精神振奋,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计划外生育;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无歧视虐待妇孺老弱现象,有效遏制婚丧喜庆大操大胃,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和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四)科教文体发展。重视科技进步,发展文化教育,增强创新意识,有比较完善的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经常组织群众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重视职业培训,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五)单位秩序井然。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的工作规范,监督保障措施完善。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工作纪律严明,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见义勇为,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安全生产,无严重质量和责任事故;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达到省定标准。

(六)环境整洁优美。坚持绿化、美化、净化制度,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本省先进水平。环境整洁优美,基础设施配套,卫生防疫和职工保健工作达到省定标准。

第三章 评选命名

第七条 评选总原则:坚持基本标准,实事求是,公正科学,从严掌握,保证文明单位的质量,评选一般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逐级升格。文明单位的命名 实行收期制,原则上每两年一届,期满后重新申报。

第八条 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凡有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规划,根据标准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文明委)担出书面申请报告。党的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党工委的省直、中直在榕单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党级(学委)同意后,可向省直机关党工委申报。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的;主要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命名程序县级文明单位,在乡、镇(街道)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党、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单位中择优选拔,经县(市、区,下同)文明委审核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命名。地(市)级文明单位,在县文明委申报的文明单位中择优选拔,经地(市在)文明委审核后,报请地(市)委、行署(政府)审批、命名。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相当于地(市)级文明单位,在省直各单位定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申报的在榕单位中择优选拔,经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省直机关党工委审批、命名。省级文明单位,在地(市)文明委或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申报的文明单位中择优选拔;属于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选拔推荐的,应征求福州市文明委意见;隶属关系未明确的部分中央部属单位、外省驻闽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择优选拔,经省文明委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在特殊情况下,省级文明单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可以越级命名。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凡被命名文明单位的,发给干部、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事从本单位预算钮经费中开支;奖金可摊入生产成本,但数量不得超过人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在被命名后的两年内,是该单位评选上一级别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别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凡连续两届被表彰的省级文明单位,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应给该单位必要的奖励。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领导。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要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调研、监督、指导工作,做好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应继续努力,保持先进,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建设的水平,充分发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结合以下为主。省级文明单位可委托所在地(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和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管理。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和考核记录,建立档案;指导制订每一年度的创建计划,总结推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经验;每年对文明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报告命名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在命名后两的内如工作退步或发生严重问题,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通报、限期整改,以至取消下一届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文明单位如合并、分建等,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其荣誉称号处动取消,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市)和省直机关党工委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文明学校、文明村镇建设属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一部分,其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省和省以下各部门、各系统对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的单位,可以文明车站、文明医院、文明税务所等具体名称命名,但不得冠以"文明单位"称号,凡不符合本办法命名的文明单位,由原命名机关负责清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制定的有关文明单位管理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版权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小学所有 备案号:闽ICP备16026840号-1

    技术支持:福建电信翼商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