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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等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作者:教育厅 来源:
发布日期:2006-09-08 19:53:58 阅读:1199次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现将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事项
    2006年评审工作,按照《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21号)、《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20号)、《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19号)、《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说明》(闽教职改〔1998〕第50号),以及省里有关职称工作等文件规定执行。为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现结合目前评审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作下列补充:
    1、申报对象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理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今年起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教师必须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即原中专)教师职务系列的评聘。取得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今年已具备晋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条件的教师,可直接申报晋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普通中学(不含民办中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任初、中级教师职务期间,应有在农村学校〔指在各县(市、区)城区以外的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4、1957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参加高校4-6门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仅作为继续教育学时,不视为合格学历。
    5、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2篇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往年的鉴定结果今年不再使用。以往参评未通过人员,所提供的代表作其中须有1篇为新的成果,同时须将原专家鉴定一并上报。
    6、中等职业学校“选优”人员,提供的两篇代表作,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具有CN刊号刊物,或省级及以上党报的理论版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选优”人员,提供的两篇代表作,须经同行专业鉴定至少有一篇达到较高水平,另一篇具有一定水平。
    7、申报对象的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06年8月31日。
二、申报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1、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厅(局)、高等学校职改办委托评审函及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一式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无效)一式2份。
    3、《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复印件无效)一式2份。
    4、《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明表》(见附件1)一式35份。
    5、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表。
    6、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书(复印件)。
    8、送审代表作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一式2份(以A4纸复印,隐去单位、姓名)。
    9、获奖证书(复印件)。
    10、公开课教学证明材料及公开课教案(中等职业学校非选优人员可不提供)。
    11、中层以上党政干部职务任命书。
    12、教研、电教、督导人员需提供近一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的学校(单位)证明。
    13、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在农村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证明。
    14、继续教育证书。
    15、其它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
三、评审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评审和评议推荐工作,对申报人员的条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材料须经学校、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和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并盖章。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审核盖章,并注明系原件复印(代表作复印件除外)。
    2、严格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各单位要将申报人员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等,在本单位公示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所在单位应在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
对公示、评审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组织评审部门。上一级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件或领导批示件,应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3、申报评审的材料应齐全,并在材料袋(须有封口的档案袋)封面上贴上内装材料清单,注明学校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因材料不齐全,影响资格评审的,由申报人和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4、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39号)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同时缴纳评审费。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登陆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下载。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共同做好2006年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并将有关工作计划和具体安排,分别及时报省教育厅和省职改办。各单位应将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的申报材料,于2006年10月31日前送达省教育厅人事处(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各设区市教育局、省直学校报送材料的同时须提交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各设区市教育局应将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分别填写(见附件2),并附电子版。
联系人:杨振坦、徐柽,联系电话:0591-87091305、87806576。
如有需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的学校或单位,可与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91-87833262。
 
    附 件:1.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教师申报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明表
           2.福建省申报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简明情况汇总表
           3.材料清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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