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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平安乡镇(街道)”考评验收办法(试行)
作者:市综治委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09 13:12:43 阅读:1978次

宁德市“平安乡镇(街道)”考评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乡镇(街道)创建平安活动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全面、客观考评工作实效,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省综治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平安县(市、区)”考评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综治委〔2004〕14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宁德”的实施意见》(宁市委发〔200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安乡镇(街道)”考评的主要对象是: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主要内容为:组织领导和保障的力度,政法综治组织和防范网络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保障措施落实,社会治安良好,人民群众满意。
  第三条  考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易于操作的原则,体现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根据乡镇(街道)所在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将全市乡镇(街道)分为两个层面:各县(市、区)省定贫困乡镇为一个层面,其余的为另一个层面,在考评总体框架下,个别条款的考核标准有所区别。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组织机构健全,保障机制完善(15分)
  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重视政法综治工作(3分)
  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未列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并作部署的,扣0.5分;党委、政府对基层组织建设,防控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以及突出治安问题未提出解决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的,扣1分;未制定建设平安工作总体规划,或年度实施方案的,每项扣0.5分。
  二、基层政法综治机构健全(2分)
  未配备专抓综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未按规定配备综治办专职工作人员的,每项扣0.5分;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到位的,每少一名扣0.5分;未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制度的,扣1分。
  三、维护政治稳定工作机制健全(3分)
  未健全和落实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开展工作的,扣1分。
  未健全和落实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宗教组织的防范、打击和教育转化工作机制的,扣1.5分。
  未健全和落实有关政治和社会稳定方面情报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制度的,扣1分。
  未健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扣1.5分。
  未健全落实边界地区联防联调工作机制的,扣1分。
  未健全和落实党政领导信访接待及督办制度的,扣1分。
  四、重点人口管理到位(2分)
  刑释解教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帮教安置工作不落实的,扣1分;未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扣1分。
  五、综治工作经费落实(3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扣2分;建设平安、普法宣传和综治专项工作经费不能保障的,每项扣1分。
  六、群防群治工作经费落实(2分)
  群防群治工作经费未按“财政拨一点,单位和个人适当出一点”的办法,实行乡镇(街道)统筹,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管理,解决治保会成员、调委会成员、专职巡防队员(保安员)、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报酬的,分别扣1分。
  第六条  宣传工作到位,社会效果明显(5分)
  一、未设立平安建设固定标语、公益广告牌的,扣1分。
  二、未开展平安建设“四个万”活动(即党员挂万户、版报进万家、万名群众签订守法公约、普法宣传深入万名群众)的,每项扣1分;乡镇(街道)普法学校每季度未举办培训班或开设平安建设讲座的,每少1期扣0.5分。
  第七条  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46分)
  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控有力(9分)
  发生敌对势力渗透、窃密和破坏活动造成后果的案件,每起扣1分;发生 “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宗教组织违法犯罪案件的,每起扣0.5分;发生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形成组织、气候、挑头人物的,扣1分;由本乡镇(街道)控制的敌对分子,“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宗教组织重点人员失控的,每名扣0.5分。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效明显(10分)
  矛盾纠纷调处率低于100%的,扣1.5分;人民调解成功率低于95%、行政调解结案率低于90%、司法调解结案率(含撤诉率)低于45%的,分别扣1分;发生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杀人、爆炸、重伤害、投毒、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每起扣1分,致死两人以上的,每起扣1.5分;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等异常上访数量高于本乡镇(街道)前三年平均数的,每项扣1分;发生集体或重点防控对象到市、进省、赴京上访的,每起分别扣0.2分、0.5分、1分;发生因矛盾激化到市、进省、赴京制造自杀、自焚等事件的,每起分别扣1.0分、1.5分、2分;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措施落实到位(3分)
  发生聚众围堵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堵塞交通、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影响投资环境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5分。
  刑事犯罪案件发案数逐步下降(6分)
  刑事犯罪案件、八类暴力犯罪案件、“两抢”、盗窃等侵财犯罪案件的万人发案数高于本乡镇(街道)上年发案数的,分别扣1分、1.5分、2分;党政机关和校园内发生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的,每起扣1分。
  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有影响的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每起扣1.5分、1分、0.5分。
  特殊群体教育管理工作扎实有效(4分)
  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于本乡镇(街道)前三年平均数的,每项扣1分;发生未成年在校生犯罪的,每名扣1分。
  治安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成效明显(5分)
  治安秩序混乱地区或黄、赌及其他突出治安问题被中央、省、市有关部门通报、责令整改、组织查处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0.5分;被新闻主流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
  禁毒工作措施到位(6分)
  新增吸毒人数和吸毒人员复吸率高于本乡镇(街道)前三年最低数的,分别扣2分,1.5分;发生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流入和流出渠道案件的,每起扣1分。因制、种、贩、吸毒问题被中央、省、市有关部门通报的,分别扣1.5分、1分、0.5分。
  偷渡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3分)
  年内本地偷渡的人数和利用本地船舶、港澳口偷渡批次高于本乡镇(街道)前三年平均数的,分别扣1.5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2分。
  第八条  安全监管到位,事故有效控制(16分)
  一、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3分)。
  交通事故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高于本乡镇(街道)前三年平均数的,每项扣0.5分;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上、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分别扣0.5分、1分、2分。
  二、社会抗御火灾能力增强(3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每起分别扣1分、1.5分;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部门审批而擅自营业被发现的,每处扣1分。
  三、安全生产事故逐步减少(2分)
  发生工矿商贸、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渔业养殖和烟花爆竹生产重、特大事故的,每起扣1分;发生铁路路外死亡事故高于本乡镇(街道)前三年平均数的,扣0.5分。
  四、危险品监管有力(3分)
  发生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品丢失事故、盗抢案件的,每起分别扣1分、1.5分;发生危险品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每起分别扣1.5分、2分。
  五、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有效(3分)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3人以下中毒的,扣0.5分;3人以上中毒的,扣1分;发生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每起扣1分;造成人员死亡的、影响恶劣的,扣2分。
  六、防范金融风险措施落实(2分)
  发生集资诈骗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每起扣1分。
  第九条  群防网络建设,作用发挥良好(10分)
  村(居、社区)委会基层配套组织健全规范(5分)
  社区(村居)未落实“11221”工程建设的,每个社区(村居)扣1.5分,其中村(居)治保会、调解会等组织人员、场所、经费、制度未落实的,每一项扣0.5分。
  二、群防群治队伍健全,作用发挥良好(3分)
  县(市、区)城区的镇(街道、乡)未按实有人口万分之八比例,国道、省道、铁道经过的重点乡镇政府所在地未按实有人口万分之六比例;省级经济欠发达县城区的镇(街道、乡)未按实有人口万分之五比例,国道、省道经过的重点乡镇政府所在地未按实有人口万分之四比例;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未按实有人口万分之六至四比例配备专职巡防队员的,每项扣1分。
  三、流动人口管控有序,管理人员配备到位(2分)
  乡镇(街道)未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站的,扣0.5分,未按每500名流动人口配备1名协管员的,扣1分。
  第十条  人民群众满意(8分)
  公众安全感及社会各界对党委、政府抓社会治安工作满意率、对政法队伍满意率低于90%的,每项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其中一项低于80%扣4分;群众反映的执法不公案件被上级查纠的,每起扣2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被中央、省、市综治委、政法委总结推广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二、建设平安工作中涌现出的基层先进典型受中央、省、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三、建设平安工作的典型经验被中央、省、市级新闻主流媒体报道的,分别加1分、0.5分、0.2分。
  四、乡镇(街道)综治专职人员享受70元特殊岗位津贴并按月兑现的,加1分。
以上加分累计不超过7分。
  第十二条  发现提供的考核资料不真实的,扣除该款的全部分数。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评比资格∶
  一、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低于75%的。
  二、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恶性案件及治安事故的;
  三、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暴力恐怖犯罪和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的;
  四、发生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天主教”地下势力、“法轮功”邪教组织聚集闹事、电视插播、进京滋事事件的;
  六、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执法队伍违法犯罪重大案件的;
  七、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特大事故的;
  八、当年受到综治“一票否决”和被综治“黄牌警告”尚未通过整改验收等情况的;
  九、考核资料弄虚作假或隐瞒影响政治稳定、经济安全、社会安定的重要情况,情节严重的。
  十、本乡镇(街道)平安村(居、社区)总数低于90%的。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四条  “平安乡镇(街道)”考评验收工作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考评过程中某款扣分出现负值时,以扣完该款基本分为限。
  第十六条  考评验收标准实行百分制,得分达90分以上的,评定为该年度的“平安乡镇(街道)”。
  第十七条  年度考评验收工作采取乡镇(街道)自检申报、县(市、区)检查审核、市综治委验收复核的方法。各县(市、区)应于每年元月上旬前将本年度参评乡镇(街道)自检报告及县(市、区)检查审核意见报市综治办。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当年被评为“平安乡镇(街道)”的,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授予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当年被评为“平安乡镇(街道)”的,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写出建设平安工作绩效意见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连续3年被评为“平安乡镇(街道)”的,由市综治办写出意见送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政绩和任用的考核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平安乡镇(街道)”的考评内容和标准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实际,每年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考评数据界定的“以上”、“以下”、“高于”、“低于”等,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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