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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平安单位”考评内容和标准
作者:区平安办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09 13:13:23 阅读:1901次

第一条  组织机构健全,保障措施有力(20分)
  一、平安建设组织机构健全(3分)
  未成立“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扣1分;未下发文件明确平安建设工作的领导分工与责任,扣1分;未确定专门或挂靠的平安建设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含联络员)的,扣1分。
  二、平安建设工作部署落实(7分)
  未结合工作职能认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平安建设”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扣1分;未把平安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扣1分;单位每年至少召开4次以上会议听取或部署平安建设工作,每少1次扣0.5分;每年对单位“平安建设”工作检查和督促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1.5分。
  三、平安建设工作经费有保障(5分)
  平安建设日常工作经费及人防、物防、技防经费未列入单位财务年度预算安排的,扣2分;未及时落实到位的,扣3分。
  四、平安建设宣传工作扎实、成效好(5分)
  未按照全区平安建设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职能,制定本部门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宣传计划的,扣2分;每年未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活动2次以上的,少1次扣1分;全年工作简报10期以上,每少1期扣0.1分。年内本单位有关平安建设的先进典型、成果经验等,未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1篇以上的,扣0.5分。
  第二条  维护稳定工作机制落实,措施到位(25分)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控有力(7分)
  未建立敌对势力、“法轮功”邪教组织及非法宗教的发现、防范、打击和教育转化工作制度的,扣1分;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每起扣2分;发现单位及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参加敌对组织、“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天主教”地下势力等非法宗教组织的,每1人扣2分;发生“法轮功”练习者参与社会滋事活动的,每起扣2分。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效明显(12分)
  未建立健全单位及系统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扣1分;每半年未召开1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的,扣0.5分;本单位及直属单位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发生民转刑案件的,每起扣2分;发生非法游行、集会、闹事等重大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发生5名以上工作人员因矛盾纠纷到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和进京越级上访的,每起分别扣0. 5分、1分、2分和3分。
  三、情报信息工作得到加强(3分)
  未建立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情报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制度的,扣1分;一年内出现迟报、错报、漏报紧急信息累计达3次以上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
  四、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措施落实到位(3分)
  未制定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工作制度或工作预案的,扣1分;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未能及时发现、疏导,化解和处理,造成后果的,扣2分。
  第三条  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完善,成效明显(20分)
  一、健全完善内部安全防范制度(6分)
  未建立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扣1分;未建立值班(保卫)机制和配备专(兼)职值班人员,分别扣1分;每半年安全检查少于一次的,扣1分;对单位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的,扣1分。
  二、安全防范成效明显(14分)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每起扣2分;发生一般刑事案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每起分别扣2分、3分;治安案件发生一起,扣1分;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交通、生产、火灾等)的,每起扣2分、3分;单位内部发生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发生一起扣2分。
  第四条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职(25分)
  一、积极履行工作职责(16分)
  未结合工作职能,制定和出台有关促进平安建设具体工作措施的,扣2分;未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平安建设有关活动的,扣4分;对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检查和指导一年要不少于2次,有资料体现,每少1次扣2分;因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引起社会群众强烈不满,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每起分别扣3分。
  二、认真落实平安建设的工作部署(9分)
  未能及时完成区委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和上报有关工作情况的,分别扣1分、0.5分;综治或平安建设挂钩联系基层制度不落实的,扣2分;综治委委员深入基层挂钩联系点一年少于3次、联络员少于1个月的,分别扣1分;未能帮助基层解决综治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扣2分。
  第五条  队伍管理有序,教育扎实(10分)
  一、道德法制教育扎实(3分)
  未建立健全干部职工道德法制教育经常性制度的,扣1分;开展道德法制、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教育活动一年少于10次的,少1次扣0.2分。
  二、队伍管理有效(7分)
  未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扣1分;干部职工队伍日常管理、检查、监督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党政纪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的,每起扣1分;严重警告以上的,每起扣2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起扣3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本单位领导在“平安蕉城”建设中组织领导保障有力,成效显著,加3分。
  二、本系统、本单位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工作指标,位居全国前三名或受中央有关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分别加3分;受省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分别加2分;受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项分别加1分。
  三、单位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被中央和省、市、区有关部门以会议或文件的形式总结推广的,每篇(次)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
  四、本单位建设平安工作的典型经验被中央、省、市区级新闻主流媒体报道的,每篇(件)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
  以上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评比资格:
  一、本单位或直属单位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和行政违法案件的;
  二、本单位或直属单位被实施综治“一票否决”或被综治黄牌警告尚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本单位或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区综治委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综治委委员无故不参加区综治委成员会议或有关重要会议2次以上的;
  五、在考评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或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当年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的或考评分数偏低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区综治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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